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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川医保办发〔2019〕4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7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19〕1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我省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我局组织制定了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本支付标准涉及的药品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名称、剂型(即分别按照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注射剂、贴剂)并区分不同规格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相同目录剂型的每个规格只有一个支付标准。对于前一自然年度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采购数量的品种,暂不制定支付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支付标准,仅适用于按照川医保规〔2019〕1号规定认定的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两病”患者门诊用药。
三、支付办法
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两病”用药后,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结算基准,依据各市(州)“两病”政策按规定报销。药品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根据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患者负担。药品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和患者根据实际价格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动态调整
省医保局将根据药品价格、供应、使用、招采、政策调整等因素综合考虑,适时调整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两年。当独家品种仿制药上市时,其支付标准的制定方法与调整周期也随之同步变更。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范围药品,按国家规定调整。
五、强化执行
确定“两病”用药医保支付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城乡居民医保“两病”患者年内享受待遇。各地要尽快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严格执行“两病”用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自行调整。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和参保人的宣传和疏导,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配合支付标准实施的良好氛围。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与现有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的衔接,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要加强“两病”用药价格、供应、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监测,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四川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6日
川医保办发〔2019〕45号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