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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医保发〔2019〕3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发〔2019〕6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内容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西药和中成药、各市(州)通过谈判等方式纳入当地基本医保或大病补充保险支付的我省目录外药品,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暂按原规定执行,并在3年内逐步消化;《国家药品目录》删除的品种不再执行。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国家药品目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的892个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于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省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在我省中药饮片目录出台前,现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可以继续支付,但国家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除外。
(四)对于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省医保局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有关支付管理办法,明确省、市(州)两级医保部门权限和责任,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二、支付管理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制定《国家药品目录》甲、乙类药品相应的支付办法。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要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并加强临床依据的核查。
(三)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和中药饮片处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医保(工伤)协议医师制度,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国家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国家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二)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将《国家药品目录》内药品调入我省药品集中分类采购范围,及时增补挂网。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更新完善我省药品数据库,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全省药品数据库做好本地信息系统的对接和完善工作,确保定点医药机构费用正常结算,确保参保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享受待遇。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药品目录》执行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狠抓落实,努力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衔接,确保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要及时开展医药机构有关人员培训,确保《国家药品目录》顺利实施。
各地在《国家药品目录》组织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本文附件请在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ylbzj.sc.gov.cn)下载。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国家药品目录》删除西药名单
3.《国家药品目录》删除中成药名单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9日